香港签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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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订 明 :

 

「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人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须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, 其 中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定 居 的 人 数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确 定 。 」 

来 港 定 居

2.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定 居 , 须 向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。 现 时 单 程 通 行 证 的 每 日 配 额 是 150 个 , 而 符 合 香 港 居 留 权 资 格 的 儿 童 及 配 偶 会 得 到 优 先 处 理 :

 

每 日 配 额 中 的 60 个 是 分 配 予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任 何 年 龄 的 儿 童 ;

30 个 配 额 是 分 配 予 长 期 分 隔 两 地 的 配 偶 ;

其 余 非 指 定 的 60 个 配 额 则 分 配 予 下 列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的 人 士 :

不 论 年 期 分 隔 两 地 的 配 偶 ;

内 地 无 依 靠 的 儿 童 来 港 投 靠 亲 属 ;

内 地 居 民 来 港 照 顾 无 依 靠 的 父 母 ;

内 地 无 依 靠 老 人 来 港 投 靠 亲 属 ; 及

来 港 承 继 直 系 亲 属 产 业 的 人 士 。

3. 有 关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的 管 理 工 作 , 包 括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所 需 的 轮 候 时 间 、 配 额 的 分 发 和 签 发 的 先 后 次 序 , 均 由 内 地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。

过 境

10.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,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,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/ 船 / 机 票 。

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

21. 超 逾 17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, 可 按 照 所 持 有 的 适 用 类 别 旅 行 证 件 来 港 旅 游 ( 包 括 过 境 ) 而 毋 须 申 请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《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,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》 ( ID290A ) 的 小 册 子 。 该 小 册 子 亦 列 明 那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需 要 事 先 申 领 签 证 / 入 境 许 可 证 才 可 以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。

22.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可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、 受 训 、 就 读 或 定 居 。 所 有 申 请 将 按 现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及 个 别 情 况 , 予 以 考 虑 。

23. 至 于 其 他 入 境 签 证 申 请 方 面 ,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(C)936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36( 英 文 版 本 ) , 然 后 将 填 妥 的 表 格 按 照 上 文 第 17 段 所 列 地 址 , 直 接 寄 交 或 透 过 其 保 证 人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。 申 请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, 载 列 于 填 表 须 知 ID(C)937( 中 文 版 本 ) 或 ID(E)937( 英 文 版 本 ) 。

24.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亦 可 将 适 用 于 其 来 港 目 的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,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( 驻 京 办 ) 入 境 事 务 组 。 此 外 , 申 请 人 并 须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交 旅 行 证 件 , 以 便 在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, 当 局 能 为 其 签 发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。 驻 京 办 的 地 址 为 :

   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

    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1 号

     邮 编 100009

25. 居 于 北 京 以 外 省 / 市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, 可 直 接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递 交 。

申 请 表 格 派 发 处

26.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、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及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设 于 内 地 的 办 事 处 索 取 。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内 地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一 览 表 , 载 列 于 附 件 。

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

27. 如 把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直 接 由 内 地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 在 港 保 证 人 递 交 ,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:

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影 印 本 , 须 载 有 他 / 她 的 个 人 资 料 、 旅 行 证 件 的 签 发 日 期 和 届 满 日 期 ( 上 文 第 16 及 第 18 段 所 述 人 士 除 外 ) ; 以 及

已 填 妥 及 贴 有 申 请 人 近 照 的 申 请 表 格 。

28.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须 递 交 下 列 文 件 :

受 养 人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, 例 如 内 地 居 民 身 分 证 、 旅 行 证 件 等 ; 以 及

与 受 聘 人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, 例 如 结 婚 证 明 书 、 出 生 证 明 书 、 户 口 簿 、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等 。

费 用

29. 由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160 元 ,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时 缴 付 。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并 无 保 证 人 / 谘 询 人 代 其 缴 付 费 用 , 便 须 在 寄 交 申 请 表 格 时 夹 附 一 张 以 港 元 开 出 的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, 以 缴 交 所 需 费 用 。 该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由 一 间 在 香 港 有 联 系 银 行 的 银 行 发 出 ,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」 。

30. 经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处 理 的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如 下 :

普 通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

人 民 币 170 元

过 境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

人 民 币 90 元

有 关 费 用 须 由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时 , 以 现 金 或 「 供 银 行 转 账 用 的 支 票 」 缴 付 。 该 支 票 须 由 一 间 在 北 京 的 银 行 发 出 ,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」 。

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

31. 本 处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,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以 处 理 一 宗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。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,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。 除 非 有 绝 对 需 要 , 否 则 请 勿 向 本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, 因 此 举 可 能 会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。

32. 至 于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的 申 请 , 如 旅 游 / 过 境 的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, 一 般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, 而 其 他 签 证 /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, 则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,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处 理 。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,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。

查 询

33. 如 有 查 询 , 请 致 电 ( 852 ) 2824 6111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( 852 ) 2877 7711 或 透 过 电 邮 : enquiry@immd.gov.hk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 , 或 可 致 电 ( 8610 ) 6657 2880 内 线 033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( 8610 ) 6657 2823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出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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